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民初2849号 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986号银河大厦一层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天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姗,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乘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28号14楼。
法定代表人:庞正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浩宇,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享来餐饮公司)与被告成都乘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乘龙文化传媒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豪享来餐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姗、乘龙文化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浩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豪享来餐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乘龙文化传媒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豪享来餐饮公司第1483821号“豪享来”、第1611929号“”、第38883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乘龙文化传媒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豪享来餐饮公司第1483821号“豪享来”、第1611929号“”、第3888323号“”注册商标近似标识以获取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乘龙文化传媒公司赔偿因侵害商标权导致豪享来餐饮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4.判令乘龙文化传媒公司赔偿不正当竞争导致豪享来餐饮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5.判令乘龙文化传媒公司赔偿豪享来餐饮公司维权合理开支5500元(包含公证费500元,律师费5000元)。
诉讼过程中,豪享来餐饮公司变更判令乘龙文化传媒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豪享来餐饮公司第1483821号“豪享来”、第1611929号“”、第3888323号“”注册商标近似标识以获取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判令乘龙文化传媒公司停止在“迎宾猫加盟网”使用其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事实和理由:“豪享来”是中国知名的餐饮连锁品牌,曾荣获多项国内外荣誉,全国有近200家直营店。
2006年12月28日,豪享来餐饮公司经厦门望德龙实业有限公司转让依法取得第1483821号“豪享来”商标、第1611929号“”商标、第3888323号“”商标的专用权(以下简称案涉商标)。
案涉商标经过长期使用,获誉颇多,在中国获得较高的知名度。
经豪享来餐饮公司调查发现,乘龙文化传媒公司未经许可,在运营的“迎宾猫加盟网”(网址:××/xmk/show/227.html)上冒充其发布关于“豪享来”的加盟信息。
在网站页面使用“豪享来”“”等字样和标识,属于在类似服务上使用近似标识,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乘龙文化传媒公司在网站上关于“豪享来”项目介绍、加盟信息的内容未经豪享来餐饮公司授权,主观上存在攀附和利用其及涉案商标的故意和恶意,目的在于吸引点击量或者吸引客户进行咨询以增加其业务,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乘龙文化传媒公司辩称:1.乘龙文化传媒公司是迎宾猫加盟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被诉侵权网络信息发布者,豪享来餐饮公司没有就他人侵权行为向其平台反馈告知,而其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删除屏蔽了被诉侵权信息,因此,其并无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5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乘龙文化传媒公司的加盟平台网站出现的豪享来餐饮公司的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仅仅是对加盟信息真实来源、用途的描述,该行为属于叙述性使用,没有用于具体的商品和服务,商标叙述性使用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会让公众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3.关于不正当竞争,豪享来餐饮公司与乘龙文化传媒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乘龙文化传媒公司是提供加盟信息服务平台,并没有自己的加盟产品和项目,对豪享来餐饮公司企业名称是客观描述,没有用于具体的商品和服务,并不会让相关公众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4.乘龙文化传媒公司在收到法院邮寄的起诉材料后,及时删除了侵权信息,不存在豪享来餐饮公司诉请的停止侵权行为。
综上,乘龙文化传媒公司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案涉商标的相关情况 2000年11月28日,厦门望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1483821号“豪享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11月27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旅馆;
餐馆;
自助餐馆;
快餐馆;
美容院。
2006年12月28日,豪享来餐饮公司受让取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1年7月28日,厦门望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1611929号“”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1年7月27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餐馆;
旅馆;
快餐馆;
美容院。
2006年12月28日,豪享来餐饮公司受让取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6年7月28日,厦门望德龙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3888323号“”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7月27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咖啡馆;
餐厅;
快餐馆;
自助餐馆;
酒吧;
茶馆;
预订临时住所;
提供营地设施;
养老院;
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截止)。
2006年12月28日,豪享来餐饮公司受让取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9年5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其作出的商评字[2009]第11749号《关于第4772516号“豪享来”商标争议裁定书》中认定,豪享来餐饮公司成立于1998年,自“豪享来”中西餐厅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将科学的饮食方式和悠久的饮食文化相结合,推出西式牛排套餐、品种多样的中式套餐、精美茶点、时令小菜近百个品种。
此外,豪享来餐饮公司坚持以直接投资的经营方式对全国每一家连锁店进行统一管理。
“豪享来”连锁餐饮品牌自2002年以来在直营连锁店数量、分布区域以及市场知名度等方面均位居全国连锁餐饮行业前茅。
豪享来餐饮公司曾被中国烹饪协会、全国餐饮绿色消费工程组委会、福建省烹饪协会、中国饭店协会、中华营养医学会等部门授予“全国绿色餐饮企业”“福建餐饮名店”“中华营养美食店”“全国餐饮业名牌企业”“中国餐饮百强企业”等荣誉称号。
综上,豪享来餐饮公司是国内餐饮行业中具有较大规模的连锁企业,在全国十几个省(直辖市)地区开设中西餐厅,经营状况良好,在行业内名列前茅,其通过连锁店所在地方电视台、报纸杂志、户外广告、开业庆典、优惠酬宾活动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持续的宣传,使其“豪享来”餐饮服务在消费者当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豪享来餐饮公司及其“豪享来”商标也荣获多项荣誉称号。
因此,豪享来餐饮公司提交的使用宣传获奖方面的证据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成为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驰名商标。
2014年11月5日,第1483821号“豪享来”、第1611929号“”商标被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福建省著名商标”,有效期3年。
2016年12月6日,第1483821号“豪享来”、第1611929号“”商标被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延续认定为“厦门市著名商标”,有效期2016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5日。
2019年9月23日,豪享来餐饮公司与深圳市采纳品牌营销顾问有限公司签订《豪享来品牌营销咨询项目合同》。
合同约定,深圳市采纳品牌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为豪享来餐饮公司提供品牌营销咨询服务,合作时间为12个月,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止。
合作服务总费用为1300000元。
豪享来餐饮公司已经支付了合作服务费650000元。
二、被控侵权行为实施情况 2020年6月30日,豪享来餐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雅倩来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公证处,利用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如下保全行为:一、打开“word”空白文档并命名为“迎宾猫加盟网-豪享来-截图”,打开360浏览器,清除上网痕迹,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s://www.ip138.com/”,出现相应网页,在“iP地址或者域名”栏中输入“59.57.162.191”,点击“查询”,出现相应页面。
二、关闭上述网页,地址栏中输入“https://www.baidu.com/”,出现相应页面。
三、在上述页面的搜索引擎框中输入“迎宾猫加盟网”,点击“百度一下”出现相应页面。
四、在上述页面中,点击:“关于我们-迎宾猫加盟网”出现相应页面。
五、在上述页面的搜索引擎框中输入“豪享来”点击“搜索”出现相应页面。
六、在上述页面中,点击“豪享来西餐厅”出现相应页面。
七、在上述页面中,点击“+”,在地址栏中输入“fj.beian.miit.gov.cn”出现相应页面,按回车键,出现相应页面。
八、在上述页面中,点击“公共查询”出现相应页面。
九、在上述页面中,点击“备案信息查询”出现相应页面,点击“网站域名”所对应的“圆圈”在输入框中输入“517jmw.com”,输入相应的验证码,出现相应页面,点击“提交”出现相应页面。
十、在上述页面中,点击“详细”,输入相应的验证码,出现相应页面,点击“确定”出现相应页面。
十一、关闭360浏览器,关闭计算机。
朱雅倩的上述操作过程中均采用截图方式保存在word文档中,共获得二十一张网页截图。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公证处针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20)厦湖证内字第1720号公证书。
公证书附图第6页左上角显示进入“迎宾猫加盟网(网址:××)”,右上角显示:联系电话189××××3035;
第9页中有“豪享来西餐厅”品牌名称及被诉侵权标识“”,所述行业:西餐,所属企业: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没有找到合适的创业加盟商机?
你可以电话联系:189××××3035”等加盟项目信息;
第10页“项目详情”中有基本信息:加盟费用:10—20万元,所属行业:西餐以及豪享来餐饮公司的企业名称、注册资金、所属地区等企业信息。
联系电话189××××3035,更新时间:2019年1月3日。
第11页显示豪享来西餐厅加盟详情、加盟优势等信息。
第12页显示豪享来西餐厅加盟政策、加盟费用、加盟流程等信息。
第13页显示“留言咨询”栏,以采集网站访问者的姓名、电话、投资金额等加盟信息。
第19页显示通过福建省通信管理局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信息显示“××”网址为乘龙文化传媒公司备案。
三、其他相关事实 豪享来餐饮公司于1998年11月6日成立,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986号银河大厦一层一号。
乘龙文化传媒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组织文化交流活动;
涉及、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
技术推广服务;
摄影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软件开发,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28号14楼。
豪享来餐饮公司为证据保全支付公证费500元。
乘龙文化传媒公司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已经删除了被诉侵权网络信息。
“迎宾猫加盟网”上的联系电话:189××××3035系乘龙文化传媒公司的联系方式。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荣誉证明、品牌营销合同、商评字[2009]第11749号裁定书、(2020)厦湖证内字第1720号公证书、营业执照、公证费发票、删除侵权网络信息截图、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豪享来餐饮公司举示的2021年5月13日一篇报道,该报道内容并不涉及本案信息,与本案无关联性,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四川省律师协会于2016年6月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仅是一个律师收费的参考,并不能证明本案豪享来餐饮公司为维权而支出的实际律师费用,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乘龙文化传媒公司举示的迎宾猫加盟网免责声明截图、投诉建议截图、隐私保护截图、网络用户发布信息的流程演示截图,因形成时间无法确定,真实性无法核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涉案网站后台数据截图,无上传数据的明确主体、上传时间及数据内容,真实性无法核实,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查明,故本院对该项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豪享来餐饮公司经第1483821号“豪享来”、第1611929号“”、第3888323号“”注册商标权人厦门望德龙实业有限公司转让,取得案涉商标的专用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商标侵权行为提起本案诉讼,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乘龙文化传媒公司是否系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
2.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犯豪享来餐饮公司第1483821号“豪享来”、第1611929号“”、第38883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3.乘龙文化传媒公司在“迎宾猫加盟网”使用豪享来餐饮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4.若侵权成立,乘龙文化传媒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一、乘龙文化传媒公司是否系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 “迎宾猫加盟网(网址:××)”由乘龙文化传媒公司运营、管理,且该网站上存在未经豪享来餐饮公司授权发布的豪享来餐饮公司的企业名称,第1483821号“豪享来”、第1611929号“”、第3888323号“”等注册商标标识,而乘龙文化传媒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涉信息系由第三人上传,也未明确证明第三方上传案涉信息的时间、身份等基本情况。
因此,对于乘龙文化传媒公司提出的其并非案涉信息发布者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结合乘龙文化传媒公司系“迎宾猫加盟网(网址:××)”运营、管理方,“迎宾猫加盟网”上的联系电话:189××××3035系乘龙文化传媒公司的联系方式等案件事实,认定乘龙文化传媒公司系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
二、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犯豪享来餐饮公司第1483821号“豪享来”、第1611929号“”、第38883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就本案而言,首先,乘龙文化传媒公司将“豪享来”“”用于其经营的网站上,吸引潜在加盟商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其次,被控侵权文字标识“豪享来”与案涉第1483821号“豪享来”属于相同商标,被控侵权文字与图形组合标识“”中包含了第1483821号“豪享来”、第1611929号“”、第3888323号“”等商标中的文字、图形元素,与上述商标构成近似。
再次,案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2类或第43类,包括餐厅;
快餐馆;
自助餐馆等服务项目,均是餐饮服务类。
而乘龙文化传媒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豪享来”字样及“豪享来”图文组合标识客观上都容易导致经营者认为乘龙文化传媒公司提供的餐饮加盟服务与豪享来餐饮公司涉案商标所指向的餐饮服务有特定联系,会容易引起相关经营者的混淆。
综上,乘龙文化传媒公司未经豪享来餐饮公司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于侵犯豪享来餐饮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乘龙文化传媒公司在“迎宾猫加盟网”使用豪享来餐饮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结合审理查明的豪享来餐饮公司的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所获荣誉、以及“豪享来”商标曾被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事实,豪享来餐饮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本案中,乘龙文化传媒公司擅自在“迎宾猫加盟网”上使用豪享来餐饮公司企业名称发布“豪享来西餐厅”加盟信息,并提供其自身的联系方式,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力,足以引人误认为是豪享来餐饮公司发布的加盟信息或者与豪享来餐饮公司有特定的联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混淆行为,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乘龙文化传媒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本案中乘龙文化传媒公司系案涉侵权信息的直接发布者,并非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此,并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对乘龙文化传媒公司予以免责,对于乘龙文化传媒公司的该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乘龙文化传媒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故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对损失赔偿金额确定方法进行了规定。
由于双方均未证明豪享来餐饮公司的损失或乘龙文化传媒公司的获利,故本院根据本案性质、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时间、侵权商品种类等因素,酌情确定乘龙文化传媒公司因商标使用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豪享来餐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500元。
此外,由于乘龙文化传媒公司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已经删除了被诉侵权网络信息,事实上,已经停止了案涉商标使用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对于豪享来餐饮公司提出的判令乘龙文化传媒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乘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500元;
二、驳回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5元,由原告厦门豪享来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成都乘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0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
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