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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洋河镇金洋春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302执382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洋河镇金洋春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金洋春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02执382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

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金洋春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M,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酒家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玉珠。

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金洋春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3民初930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金洋春酒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偿还12330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金洋春酒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金洋春酒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金洋春酒业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若干,冻结时间为2021年3月1日,冻结期限为一年;

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金洋春酒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权登记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金洋春酒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金洋春酒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金洋春酒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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