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271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刁兆太,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佳利祥重汽配件商行,经营者陈琳,经营地址济南市陡沟西山汽配城展厅*座*号。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佳利祥重汽配件商行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