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终6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龙湾永兴周兴贵糖果杂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中轩路*幢*号。
经营者:周加林,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上诉人温州市龙湾永兴周兴贵糖果杂店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民初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温州市龙湾永兴周兴贵糖果杂店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龙湾永兴周兴贵糖果杂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民初字46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