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242号原告:北京盛维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甲XXX号院4号楼1层105。
法定代表人:王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梭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宝安公路XXX号-XXX号。
法定代表人:施建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迪,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联科美讯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秋溢路XXX号XXX号楼XXX、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天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圆,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盛维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梭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联科美讯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北京盛维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搜集整理证据为由,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维基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盛维基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代理审判员 高卫萍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