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6853号原告:陈港。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超。
被告:永康市西红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锦亮。
被告:永康市云尔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丽云。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港与被告永康市西红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永康市云尔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