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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港与永康市西红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永康市云尔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84民初6853号
案件名称陈港与永康市西红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永康市云尔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港,永康市西红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永康市云尔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6853号原告:陈港。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超。

被告:永康市西红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锦亮。

被告:永康市云尔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丽云。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港与被告永康市西红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永康市云尔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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