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257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吕青松,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飞乐商店,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西三教村西南区5段13排6号。
经营人王爱敏,个体经营户。
委托代理人房建华,(经营人王爱敏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桥西区飞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桥西区飞乐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