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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礼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327刑初1005号
案件名称陈礼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礼超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10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礼超,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

因本案于2015年7月3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礼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礼超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应公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次。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陈礼超在淘宝网上注册了“难道你的心2014”、“波足阁”、“珍珍开鞋店”、“情趣专拍号”、“超哥20128”等账号销售皮鞋。

被告人陈礼超在明知“意尔康”、“奥康”、“PLAYBOY”系注册商标,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然在淘宝网上销售带有“意尔康”、“奥康”、“PLAYBOY”商标标识的鞋子,至2015年5月份,非法销售数额共计180773.81元。

另查明,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系“奥康”、“AOKANG”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注册号为第4847600号、第4074854号,注册有效期分别自2009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6日、自2007年11月21日至2017年11月20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

意尔康股份有限公司系“意尔康”、“YEARCON”、“意尔康YEARCON”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注册号为第3100215号、第7373404号、第4426998号,注册有效期分别自2013年6月28日至2023年6月27日止、2010年9月21日至2020年9月20日止、2008年10月14日至2018年10月13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

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系“PLAYBOY花花公子”、“兔子头”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注册号为第1641450号、第7561063号,注册有效期为自2011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止、201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

经比对,被告人陈礼超销售的鞋子“YEARCON”商标标识与意尔康股份有限公司的“YEARCON”注册商标标识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礼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涉假店铺基本信息、淘宝交易记录、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证明、营业执照、国家商标局批复、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礼超无视国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礼���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礼超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礼超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礼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电脑机箱4台、皮鞋123双,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黄崇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吴萌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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