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183号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学苑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翟志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行义,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波艳,女,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行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 霞审 判 员 周丽红人民陪审员 袁 洁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法官助理王品书记员简崔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