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12民初3193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阳区陈长阔超市。
经营者:陈长阔,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陈长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城阳区陈长阔超市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阳区陈长阔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