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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至远中宇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慈溪经济开发区光大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民初789号
案件名称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至远中宇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慈溪经济开发区光大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至远中宇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慈溪经济开发区光大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789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至远中宇数码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立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莹,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经济开发区光大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威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至远中宇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慈溪经济开发区光大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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