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02民初2960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伟扬,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城区陈集镇梦荣百货店,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陈集镇商业街40号。
经营者:夏桂荣,女,1988年11月24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城区陈集镇梦荣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