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289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尘,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蒙城县坛城镇开心果超市,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经营者:李秀梅,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坛城镇开心果超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计36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 亮审 判 员 朱晓非人民陪审员 郑巧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