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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艾普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2072民初3751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艾普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艾普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375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联明,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广善,员工。

被告:中山市艾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良,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平,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艾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联明、贾广善、被告艾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良、李善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艾普公司停止使用带有“欧普厨卫电器”、“中国驰名商标”、“专注厨卫的价值”、“OPPIE欧普”等字样的装潢及宣传用语;

2.被告艾普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对构成侵权的产品进行销毁;

3.被告艾普公司立即停止在侵权产品上使用带有“欧普”“OPPIE”字样的包装、标识并进行销毁;

4.被告艾普公司立即注销含“欧普电器”、“zsoupu”、“gdoupu.com”字样的网站域名;

5.被告艾普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及慧聪网首页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6.被告艾普公司赔偿原告欧普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7.被告艾普公司赔偿原告欧普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欧普公司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销售家具照明及商业照明的大型企业,其前身为绿明灯饰厂,成立于1996年。

1999年原告欧普公司确定“欧普”作为公司的名称和产品品牌,企业更名为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并在中山成立了中山市欧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于上海成立欧普公司。

经过多年发展,原告欧普公司的产品涵盖光源、灯具、照明控制等领域,拥有上海总部及中山工业园等多个生产基地,且在上海、重庆、香港等成立十余家子公司或者关联企业,国内各类渠道终端销售网点超过30000家。

原告欧普公司并开拓海外市场,产品远销十几个国家和地区。

原告欧普公司为第1424486号、第7182788号、第3320917号、第4886620号、第4886621号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涉及第6、9、11、17、35、37类商品。

其中,第1424486号商标于2003年1月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于2007年9月3日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欧普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被社会高度认可,第1424486号“”注册商标早在2004年之前就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被告艾普公司不拥有“欧普”“OPPIE”注册商标及“中国驰名商标”的认证,却进行虚假宣传,同时,被告艾普公司使用含“欧普”、“oupu”汉字及拼音的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艾普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原告欧普公司同类,却使用“OPPIE”“欧普”“关注厨卫的价值”字样进行销售和宣传,侵犯了原告欧普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艾普公司侵权时间长、范围广、数量大、销售种类多,影响广泛,情节极其恶劣,严重侵犯了原告欧普公司的权益,给原告欧普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艾普公司辩称,1.第1594144号“欧普”注册商标是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于2000年3月29日申请,2001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第11类,包括厨房用抽油烟机、排气风扇、炉子、消毒碗柜、饮水机、小型取暖器、燃气灶商品及类似的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产品。

该注册商标涵盖了厨卫电器领域。

2013年10月8日,被告艾普公司经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授权,取得了前述第1594144号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被告艾普公司并将该商标标注于核定使用的厨卫电器产品上,并注册“欧普电器”、“zsoupu”、“gdoupu.com”字样的网站域名进行网络宣传和销售,都是正当行使前述注册商标权合法行为,被告艾普公司理应受到我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的平等保护。

且双方所争议的燃气热水器和电热水器商品均未包括在原告欧普公司第7182788号“欧普”和被告艾普公司使用的第1594144号“欧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因被告艾普公司使用的第1594144号“欧普”商标早于原告欧普公司第7182788号“欧普”商标申请注册,故第1594144号“欧普”商标应受到在先保护。

故被告艾普公司不构成对原告欧普公司第7182788号“欧普”注册商标的侵犯。

另,原告欧普公司享有的第142448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包括被控的热水器产品,被告艾普公司在产品上使用“欧普”商标不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侵犯;

2.被告艾普公司虽有在网站上使用“OPPIE欧普”,但该“OPPIE欧普”与原告欧普公司主张的“OPPLE”商标不构成近似,被告艾普公司也没有将“OPPIE”在产品上使用。

原告欧普公司提供的标有“OPPIE欧普”标识的燃气热水器没有相应的购买公证,生产厂商也不是被告艾普公司,不排除他人假冒被告艾普公司生产的可能性。

且原告欧普公司主张的“OPPLE”商标仅使用于灯和浴霸商品上,原告欧普公司也没有授权他人生产该商标的厨电产品,即使被告艾普公司有使用“OPPIE欧普”,也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或产生混淆,故被告艾普公司不构成对原告欧普公司第3320917号“OPPLE”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3.原告欧普公司的“专注”“光的价值”注册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只能作为广告语使用,不属于商标法调整范围。

且被告艾普公司在产品、网站和使用说明书上使用“专注厨卫的价值”与原告欧普公司主张的“专注”“光的价值”具有不同的含义,故被告艾普公司不构成对原告欧普公司第4886620号“专注”、第4886621号“光的价值”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4.“欧普”商标被众多领域的经营者广泛使用,第1594144号注册商标较早使用“欧普”作为商品标识,被告艾普公司及注册权利人自注册之日起即长期坚持在“厨卫电器”领域使用第1594144号“欧普”商品标识,并曾获得2010-2011年度获中国家电行业特别推荐企业、2012-2013中国家电行业消费者信赖品牌、2015中国厨电十大品牌等荣誉,使“欧普厨卫电器”在厨卫电器行业领域的品牌影响力逐渐形成并得到强化,而原告欧普照明的第1424486号“”商标在厨电行业中的知晓度较低,所生产的产品与“欧普厨卫电器”的厨卫电器产品关联性低。

原告欧普公司所有的第1424486号“”号驰名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与被告艾普公司使用的第1594144号“欧普”商标区别明显,且产品不属于同一行业领域,且属于不相类似的产品。

故被告艾普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欧普公司提出的禁止被告艾普公司在“厨卫电器”上使用“欧普”商标的请求不应当被支持;

5.被告艾普公司在产品包装上、网站、产品说明书上使用“专注厨卫的价值”,是公司行使自主经营权的行为,且与原告欧普公司在照明产品上使用的“专注光的价值”表达意思不同,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而原告欧普公司并没有经营厨卫商品,被告艾普公司在厨卫商品上市场份额的增加与否,对原告欧普公司在照明商品上的利益都不会造成损害。

原告欧普公司虽曾被认定为“欧普照明”的驰名商标,但没有厨卫领域的驰名商标,被告艾普公司在网站上宣称取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也不会对原告欧普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不构成对于原告欧普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6.被告艾普公司使用欧普电器、zsoupu、gdoupu的网站域名是合法使用名称权和商号权,不构成对原告欧普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欧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2016)沪徐证经字第281号公证书、(2014)沪静证经字第4733号公证书、(2014)沪静证经字第4734号公证书、(2014)沪静证经字第4735号公证书、第3320917号商标注册证、变更证明、转让证明、续展证明、(2014)莱凤城证民字第3593号公证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

2.(2015)沪徐证经字第8051号公证书、(2015)西证民字第2693号公证书及证据保全物证、(2015)沪徐证经字第5787号公证书及宣传册、(2015)沪徐证经字第5788号公证书,由公证机关现场监督并出具,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3.燃气热水器产品实物,该物证虽然加封了公证机关的封条,但没有公证书印证,无法核实该物证的来源,故本院不予认定;

4.扣押清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原告欧普公司虽提交的是复印件,但与本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核对一致,本院予以认定;

5.现场图片、公证购买商品图片、新闻报道,为复印件,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

6.域名备案查询虽为复印件,但因被告艾普公司在答辩中均确认查询的域名为其公司使用,故在被告艾普公司未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予以认定;

7.商标无效查询为复印件,但被告艾普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且与争议的事实有关联,故本院予以认定;

8.付款联系函、发票,有原件核对,本院予以认定;

9.58同城的网络照片,为复印件,本院不予认定;

10.第1594144号“欧普”注册商标档案、(2016)浙嘉誉证民内字第2044号公证书及证据保全光碟、(2016)浙嘉誉证民内字第2046公证书、(2016)浙嘉誉证民内字第2061号公证书,真实性、合法性双方均无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11.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2008年商标许可《授权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身份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原告欧普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

12.(2016)粤中凤翔第1464号公证书及证据保全的光碟,与本案待争议的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13.“特别推荐企业”荣誉证书、“消费者信赖品牌”证书、“中国厨电十大品牌”证书、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节能减排重点新技术新产品证书、产品责任保险、保险单、质量检验报告,原告欧普公司确认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

14.(2016)粤中凤翔1465号公证书及证据保全光碟及图片打印件、(2016)粤中凤翔1466号公证书及证据保全光碟及图片打印件,原告欧普公司确认真实性、合法性,且该证据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作出,由公证机关出具,与本案争议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欧普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21日,注册资本为52147.910400万,经营范围包括电光源、照明器具、电器开关的生产、销售、安装服务;

照明电路系统设计、照明行业技术研发、城市及道路照明建设工程专业施工、从事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租赁。

2000年7月21日,中山市古镇绿明节能灯饰厂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42448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灯、日光灯管,注册有效期限续展至2020年7月20日。

2004年3月7日,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3320917号“OPPL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灯、干燥设备、排气风扇、卫生器械和设备、电加热装置、消毒碗柜、电暖器、饮水机、微波炉(厨房用具)、冰箱等商品,注册有效期限至2014年3月6日。

2008年8月28日,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4886620号“专注”商标、第4886621号“光的价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包括灯、车辆灯、微波炉(厨房用具)、气体打火机、浴用加热器、电暖器、冰箱、个人用电风扇、暖气装置、饮水机等商品,注册有效期限至2018年8月27日。

2012年3月28日,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7182788号“欧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浴用加热器、浴室装置、浴室隔板、太阳能热水器、浴霸、沐浴用设备、灯(照明用灯)、加热装置、电加热装置等商品,注册有效期限至2022年3月27日。

2012年10月6日,欧普照明有限公司受让了前述五个注册商标,并于2013年1月8日变更了注册人名称为欧普公司。

2005年9月、2008年10月,欧普牌灯饰产品被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06年9月,欧普牌室内灯具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7年9月,第1424486号“”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6年1月、2008年12月,第1424486号“”商标被评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4年1月,欧普公司使用在灯、浴霸、排气风扇商品上的“图像+OPPLE”商标被评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

2015年8月6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应欧普公司的申请,对http://www.gdoupu.com网站上的内容作了证据保全,并出具(2015)沪徐证经字第5788号公证书。

公证书显示,http://www.gdoupu.com为艾普公司所有,网站上展示的吸油烟机、热水器、消毒柜、燃气灶具等产品的名称标注“欧普”字样。

同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接受欧普公司证据保全申请,公证人员与欧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联明到位于上海市××新区××号招牌显示为“欧普厨卫电器”字样的店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程联明购买热水器1台,并取得收据(加盖上海市欧普厨房电器有限公司专用章)、名片、产品宣传册、POS单各1份。

购买的物品由公证人员封某交给欧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联明保存。

2015年8月14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2015)沪徐证经字第5787号公证书。

经庭审开启证据保全的证物,内有电热水器1台、配件及产品说明书1份,其中产品的外包装箱、产品说明书上均标有“欧普”商标及“专注厨卫价值”字样。

另,随公证购买取得的产品宣传册显示来源于艾普公司,宣传册封面上标识“欧普”商标及“专注厨卫的价值”字样,封底为艾普公司的地址、电话和网址等信息,宣传册内页为艾普公司的企业宣传和产品展示,其中企业宣传中使用了“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内容,展示的产品上标识“欧普”商标。

2015年9月1日,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厂家举报,在对临沂市兰山区前X街路北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仓库有摆放“欧普”燃气灶、电热水器、吸油烟机产品。

产品为艾普公司生产。

当日,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

2015年10月30日,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除了扣押措施,将上述产品退还给被扣押人。

2015年11月3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应欧普公司的申请,对http://www.zsoupu.com网站上的内容作了证据保全,并出具(2015)沪徐证经字第8051号公证书。

公证书显示,http://www.zsoupu.com为艾普公司所有,网站的显著位置上标注“欧普厨电”字样,在网站上展示的吸油烟机、燃气灶具、消毒柜、热水器产品及电脑方煲、电压力锅、迷你煲小家电产品上标明“欧普”商标。

2015年11月4日,四川省西充县公证处接受欧普公司证据保全申请,公证人员与欧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位于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园林路二段91号招牌显示为“欧普厨卫电器”字样的店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由王某以普通消费者的方式购买热水器1台,并取得欧普厨卫电器销售清单及维修凭证、名片各1张。

购买的物品由公证人员封某交给欧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保存。

2015年11月19日,四川省西充县公证处出具(2015)西证民字第2693号公证书。

经庭审开启证据保全的证物,内有燃气热水器1台、配件及产品说明书1份,其中产品的外包装箱、产品说明书上均标有“欧普”商标及“专注厨卫价值”字样。

庭审中,欧普公司另提交物证1份,该物证有公证处的封条,但没有公证书作证。

经庭审开启证物,内有燃气热水器1台、配件及产品说明书1份,其中产品的外包装箱、产品说明书上均标有“OPPIE欧普”商标及“专注厨卫价值”字样,外包装上标明产品的生产商是艾普公司,使用说明书上标明品牌营运商为艾普公司,制造商为“中山市半球燃气器具有限公司”。

对此,艾普公司确认(2015)沪徐证经字第5787号公证书证据保全的电热水器及(2015)西证民字第2693号公证书证据保全的燃气热水器是其公司生产,但不确认(2015)沪徐证经字第5787号公证书证据保全时取得的宣传册及前述标有“OPPIE欧普”商标的燃气热水器产品是其生产。

而欧普公司则确认其公司未实际生产热水器、燃气灶具、抽烟烟机、消毒碗柜、电脑方煲、电压力锅、智能电磁炉、电热水壶、汤锅、电煮锅、电子饭盒、养生壶、烧水组合套壶、实木茶盘等被控侵权的产品。

艾普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23日,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经营范围为研发、制造、销售:家用电器、燃气器具、热水器、燃气灶、小家电、壁挂取暖炉、整体厨柜、集成吊顶、灯具照明、消防器材、水暖洁具、五金配件;

销售:机电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慧聪家电网曾授予艾普公司2010-2011年度慧聪网《中国家电行业资讯大全》特别推荐企业,2011年5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授予艾普公司“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艾普公司生产的吸油烟机、燃气灶具、保洁柜、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五金配件的研发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gdoupu、zsoupu、欧普电器的域名系艾普公司于2014年1月7日经审核备案设立,为艾普公司使用。

艾普公司于2010年8月5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OPPIE”商标,后被宣告无效。

第1594144号“欧普”商标是临沂市长兴电器有限公司于2000年3月29日申请,于2001年6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包括厨房用抽烟烟机、排气风扇、炉子、消毒碗柜、饮水机、小型取暖器、燃气灶商品。

后前述注册商标转让给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续展至2021年6月27日。

2013年10月8日,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授权艾普公司独家使用前述“欧普”商标用于生产抽烟烟机、燃气灶具、消毒碗柜、集成环保灶产品。

结合欧普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庭审中的陈述,欧普公司主张的艾普公司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包括:1.艾普公司在热水器、消毒柜、抽油烟机、燃气灶具、电脑方煲、电压力锅、智能电磁炉、电热水壶、汤锅、电煮锅、电子饭盒、养生壶、烧水组合套壶、实木茶盘产品上使用“欧普”字样,构成对其第1424486号“”、第7182788号“欧普”商标的侵犯;

2.艾普公司在产品上使用“OPPIE”标识,构成对其所有的第3320917号“OPPL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3.主张艾普公司在产品的包装上及产品说明书、网站中使用“专注厨卫的价值”构成对其第4886620号“专注”注册商标、第4886621号“光的价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欧普公司主张艾普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艾普公司在产品包装及宣传手册上使用“专注厨卫的价值”、“中国驰名商标”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2.艾普公司使用欧普电器、zsoupu、gdoupu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艾普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欧普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2.艾普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赔偿责任问题。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

欧普公司主张艾普公司在热水器、消毒柜、抽油烟机、燃气灶具、电脑方煲、电压力锅、智能电磁炉、电热水壶、汤锅、电煮锅、电子饭盒、养生壶、烧水组合套壶、实木茶盘产品上使用“欧普”字样,构成对其第1424486号“”、第7182788号“欧普”商标的侵犯。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本案中,欧普公司第142448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灯、日光灯管,第7182788号“欧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浴用加热器、浴室装置、浴室隔板、太阳能热水器、浴霸、沐浴用设备、灯(照明用灯)、加热装置、电加热装置商品。

前述两个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并不包括消毒柜、抽油烟机、燃气灶具、电脑方煲、电压力锅、智能电磁炉、电热水壶、汤锅、电煮锅、电子饭盒、养生壶、烧水组合套壶、实木茶盘产品,且前述产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欧普公司主张艾普公司在消毒柜、抽油烟机、燃气灶具、电脑方煲、电压力锅、智能电磁炉、电热水壶、汤锅、电煮锅、电子饭盒、养生壶、烧水组合套壶、实木茶盘标注“欧普”商标的行为构成对前述两个注册商标的侵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欧普公司第7182788号“欧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太阳能热水器,与电热水器和燃气热水器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

艾普公司虽经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授权使用第1594144号“欧普”商标,但该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不包括燃气热水器和电热水器产品,故艾普公司在类似产品(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产品)上使用与欧普公司第7182788号“欧普”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欧普”标识,构成对欧普公司第7182788号“欧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至于欧普公司主张的第1424486号“”注册商标,如上所述,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不包含热水器产品,欧普公司主张艾普公司在热水器产品上使用“欧普”标识构成对第14244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本院不予支持。

欧普公司主张艾普公司在产品上使用“OPPIE”标识,构成对其所有的第3320917号“OPPL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艾普公司在热水器产品及在网站上展示的消毒碗柜、抽油烟机、热水器、燃气灶具等被控侵权产品上均标注的是“欧普”注册商标及“专注厨卫的价值”字样,而没有使用“OPPIE”标识。

庭审中,欧普公司虽提交外包装上标注“OPPIE欧普”字样的热水器1台,但该证物没有相应的公证书予以佐证,且该证物的制造商标明是“中山市半球燃气器具有限公司”,产品的信息无法指证是来源于艾普公司,该份证物本院不予认定。

故欧普公司主张艾普公司使用“OPPIE”标识构成对其第3320917号“OPPLE”注册商标构成侵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欧普公司主张艾普公司在产品的包装上及产品说明书、网站中使用“专注厨卫的价值”构成对其第4886620号“专注”注册商标、第4886621号“光的价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经本院审核,欧普公司使用的“专注厨卫的价值”是完整的一句用语,相关消费者不会将“专注”和“厨卫的价值”割裂分开来进行辨别。

该用语与欧普公司第4886620号“专注”注册商标及第4886621号“光的价值”进行比对,虽然“专注”二字相同,但艾普公司未将“专注”突出使用,且“专注”二字在“专注厨卫的价值”一句中只是对“厨卫的价值”进行修饰,不具有区别产品显著特征。

而具有区别产品显著特征、起识别产品作用的“厨卫的价值”主语核心词语“厨卫”与权利商标“专注”“光的价值”中的“光”不同,进而整体意思不同,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且欧普公司虽然生产的“欧普”品牌灯饰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其确认不曾生产热水器产品,故艾普公司使用在热水器产品包装上“专注厨卫的价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解,不构成对欧普公司第4886620号“专注”注册商标及第4886621号“光的价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

欧普公司主张艾普公司在产品包装及宣传手册上使用“专注厨卫的价值”、“中国驰名商标”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1.艾普公司使用“专注厨卫的价值”,与其公司生产厨卫产品的经营范围相符,且该宣传未对产品进行夸大宣传,也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未损害同行业竞争者欧普公司的利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艾普公司虽不确认宣传册是其公司所有,但该宣传册是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与证据保全物证一并取得,来源合法。

宣传册中宣传的企业信息、产品展示和所用的商标等内容,均指向显示宣传册由艾普公司所有,在艾普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是他人冒充其名义印制了宣传册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宣传册来源于艾普公司。

艾普公司在该宣传册中宣扬“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内容,但艾普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生产的产品有获得驰名商标的认证,在产品上及网站上使用的第1594144号“欧普”商标亦非驰名商标。

艾普公司冒用了认证,夸大了其产品的质量,容易引起消费者对其产品做出错误评价,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定,构成虚假宣传,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欧普公司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欧普公司主张艾普公司使用欧普电器、zsoupu、gdoupu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艾普公司在答辩状及庭审中确认欧普电器、zsoupu、gdoupu是其所有域名,本院予以认定。

随着商务活动的发展,网络域名已不简单是代码,其已具备区分网站注册者及注册者提供产品的重要识别功能,且域名具有在同一级别上注册的唯一性,故域名成为注册者自身重要的商业标识。

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的,但仍应受到人类社会行为规范的调整。

欧普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欧普公司的欧普字号及品牌已经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欧普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欧普”,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

艾普公司使用的欧普电器、zsoupu、gdoupu域名,其中欧普电器中的欧普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欧普”完全相同、zsoupu、gdoupu中的“oupu”是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欧普”的音译,虽然前面有加“zs”和“gd”,但由于欧普公司的“欧普”商品名称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可以推定艾普公司注册争议域名是选择了与“欧普”相关的词汇,且相关公众看到“欧普”或者“oupu”,容易联想到欧普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欧普”,并可能产生误认,故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欧普”及“oupu”与欧普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欧普”易使人混淆,艾普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信信用原则,构成对欧普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

如上所述,艾普公司侵犯了欧普公司第7182788号“欧普”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欧普公司有权要求艾普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因为艾普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欧普公司的损失以及艾普公司的获利情况,故本院综合考虑艾普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过错程度,欧普公司产品及标识的知名度,欧普公司未实际生产被控侵权的热水器产品及欧普公司因本案产生的公证费用等因素,酌情艾普公司支付欧普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至于欧普公司要求艾普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欧普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艾普公司的侵权行为有对其造成严重商誉损害,故欧普公司的该项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艾普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7182788号“欧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中山市艾普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公司先后获得驰名商标”的虚假宣传的宣传语;

三、被告中山市艾普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注销含有“zsoupu”、“gdoupu”、“欧普电器”字样的域名;

四、被告中山市艾普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5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驳回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6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288元;

由被告中山市艾普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16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艾普电器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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