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8868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
委托代理人韩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迅捷数码商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经营者石代周。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迅捷数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