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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杭州酷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1116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杭州酷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杭州酷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11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少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酷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屏峰留和路138号3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廖姝君。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酷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522729.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祝  建  军代理审判员 陈    洋代理审判员 邹    雯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嘉敏(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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