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796号原告:苏彬亮,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潮安县。
委托代理人:杨建林,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树超,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搏亿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同沙路283号广东天健家居装饰广场B1136、1137铺。
经营者:黄道森,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本院受理原告苏彬亮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和搏亿五金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苏彬亮于2016年9月23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该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彬亮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彬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苏彬亮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