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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桥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凯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08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桥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凯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桥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凯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张丽,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桥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广东首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德凯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陇。

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桥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凯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23049××××.4)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深圳市韶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于  春  辉审判员 费    晓审判员 周  建  康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泽芳(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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