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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杨刑(知)初字第60号
案件名称肖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杨刑(知)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金融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自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10月4日,在其租住的本市虹口区公平路XXX弄XXX号XXX室,通过其注册的“皮的神话”淘宝网店,对外销售从他人处购进的假冒STAYREAL品牌T恤并从中牟利,累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57,524.3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4年10月9日,公安人员至上述地址查获待销售的假冒STAYREAL商标的T恤1,457件,并将被告人肖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同年10月13日,被告人肖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案发后,经商标权利人确认,上述查获的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审计鉴定,待销售商品货值金额为54,655,10元。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肖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数额较大,被告人肖某具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肖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自2011年5月起在其租住的本市虹口区公平路XXX弄XXX号XXX室,通过其注册的“皮的神话”淘宝网店,对外销售假冒STAYREAL品牌T恤并从中牟利,累计销售金额为157,524.35元。

2014年10月9日,公安人员至上述地址查获待销售标有STAYREAL商标的T恤1,650件,并将被告人肖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同年10月13日,被告人肖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到案后,被告人肖某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权利人授权单位确认,上述查获的T恤中有1,457件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审计鉴定,上述1,457件待销售T恤的货值金额为54,655,10元。

审理中,被告人肖某退出了违法所得5,0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赃物照片等,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肖某处查获的1,650件标有STAYREAL商标的T恤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实。

2、相关商标权利人及受委托单位提供和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价格证明》及相关授权和公证材料等,证实STAYREAL注册商标系锐耳创作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所有商标,并证实被告人肖某处查扣到标有STAYREAL商标的T恤中有1,457件系假冒锐耳创作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3、“皮的神话”淘宝网店销售记录、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关于肖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证实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10月4日,被告人肖某通过“皮的神话”淘宝网店,销售假冒STAYREAL注册商标T恤的金额为157,524.35元,查获的待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为54,655.10元。

4、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嘉兴路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及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及被告人肖某的到案情况。

5、被告人肖某的多次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肖某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肖某有自首情节,并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肖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均予以没收。

责令被告人肖某继续退出违法所得。

肖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蔓莉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人民陪审员  黄小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金珅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罚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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