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755号原告:王征宇,男,汉族,1969年4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郭之光,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辰然灯饰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一瑞丰灯配城10幢1号之1。
经营者:郎太伟。
被告:罗计源,男,汉族,1978年9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从化市。
本院受理原告王征宇诉被告中山市古镇辰然灯饰门市部、罗计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王征宇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征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900元,由原告王征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