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205号原告:谢小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先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金山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吕文广。
被告:华特迪士尼(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1楼3105室。
法定代表人:ANDREWBIRD,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14栋5层(限办公使用),组织机构代码19220129-5。
法定代表人:洪杰。
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06号,组织机构代码72989278-7。
法定代表人:肖汉华。
原告谢小平诉被告浙江先行实业有限公司、华特迪士尼(中国)有限公司、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
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平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925元,由原告谢小平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谢小平。
审判长 蒋 筱 熙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许逸楠(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