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1113号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北侧人人乐物流中心主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6。
法定代表人:何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城丛乐商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公益村沙芒路南四巷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00。
法定代表人:温桂芳。
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城丛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