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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王玉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302知民初235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王玉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王玉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235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杭溪,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玉静,女,1997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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