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55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娇,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聚世惠超市。
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
经营者: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聚世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