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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宁市任城区济邹欣越酒水茶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829民初1914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宁市任城区济邹欣越酒水茶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济邹欣越酒水茶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1914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方旭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莹莹,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济邹欣越酒水茶批发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济邹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44。

经营者:刘绪顺,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济邹欣越酒水茶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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