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7636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传希(特别授权),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夏连华副食品店。
经营者:夏连华。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夏连华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