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民初1218号原告:彭知旺,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代理人:罗麒,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顺飞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姚顺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佳,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知旺与被告长沙市顺飞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彭知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彭知旺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知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彭知旺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范可鸣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