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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武义县桐琴镇忠华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民初368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武义县桐琴镇忠华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武义县桐琴镇忠华家电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36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民珍,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桐琴镇忠华家电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桐琴镇桐琴拆迁安置区B号楼11、12号。

经营者李杰中,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虹冉,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桐琴镇忠华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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