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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聿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2刑更4710号
案件名称王聿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聿君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4710号罪犯王聿君,男,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广水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聿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22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王聿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聿君系累犯。

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7月22日至2016年6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8次;

2014年5月获得表扬;

2016年5月获得记功。

2014年7月7日因私自送财物给他人被扣5分。

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执行35000元。

根据监狱提供的罪犯收支明细表及消费台帐显示,该犯于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共收顾送款、汇款15500元,上期结余8609元,合共24109元,现结余8057元,月均收入约803元,月均支出约535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聿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由于该犯系累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

又因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严重违反监管规定被一次性扣3分以上一次,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可酌情从严。

且该犯具有一定的财产刑执行能力,但该犯确有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财产刑,减刑幅度应酌情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聿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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