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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萌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5民初3157号
案件名称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萌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萌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3157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黎孟龙、雷周,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萌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庆。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上海萌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余款人民币1422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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