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3157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黎孟龙、雷周,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萌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庆。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上海萌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余款人民币142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