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9621号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王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林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丽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河县凤轩阁绒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清河县。
法定代表人:武国瑞。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清河县凤轩阁绒毛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