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辖终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起,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马满路甲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连贵,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工贸路移动大楼401。
负责人:郑章。
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福建福州营销中心,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96号1704。
负责人:郑章。
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国起、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福建福州营销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初4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体现了抑制原告滥诉的原理。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被上诉人王国起住所地在河北,本案还有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福建福州营销中心。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在全国各地都有销售,住所地在北京海淀区,原告选择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福建福州营销中心两个非独立法人列为共同被告,是为了达到规避管辖的目的。
法院遵循方便诉讼当事人、节约司法成本和提高审判效率等审判原则,本案两个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被告之一的上诉人住所地在北京海淀区,另一个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昌平区,被告王国起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从这个层面看,如果本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将较贵院管辖更为经济和有利。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王国起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被诉的涉嫌侵权产品红米2A手机的生产者是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诉的销售者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福建福州营销中心,被上诉人提供了初步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因此,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福建福州营销中心作为其他组织,具备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被告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福建福州营销中心所在地的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于法有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代理审判员 李 然代理审判员 吴广强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美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