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06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昊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风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帷幄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朱慧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乐夫,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勃,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帷幄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日提出撤回其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赖 秋 姗审判员 陈 文 全审判员 邓 婧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