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终5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购物中心*期**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永如,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物美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秋芹,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福涛,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台物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民初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