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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春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陕01民初1556号
案件名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春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李春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556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奎,西安昊宇装载机配件批发中心业主。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本院后又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被告李春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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