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514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子祥、王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湖世纪华联超市香溪连锁店,经营地址兰溪市香溪镇香五村汽车站旁。
经营者:叶建红。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湖世纪华联超市香溪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元,减半收取213.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