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初79号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六约牛始埔村金塘工业区勤富一街9号。
法定代表人:赵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冉茂菊,女,汉族,1982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xx号,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邵阳市双清区启航通讯,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五一南路***号。
经营者:曾金成,男,汉族,1980年4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邵阳市**号。
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双清区启航通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盛刚代理审判员 王巾英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