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9728号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AKZONobelCoatingsInternationalB.V.),住所地荷兰王国阿纳姆维尔佩维格大街XXX号。
授权签字人:朱莉·安妮·弗格斯(JulieAnneFERGUS),知识产权律师。
授权签字人:彼得·约翰尼斯·特奥多鲁斯·阿尔弗林克(PetrusJohannesTheodorusALFERINK),知识产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海燕,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霖,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崇明县盛业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崇明县。
经营者:沈金龙,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刘渡镇岁丰行政村。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AKZONobelCoatingsInternationalB.V.)与被告上海市崇明县盛业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AKZONobelCoatingsInternationalB.V.)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AKZONobelCoatingsInternationalB.V.)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AKZONobelCoatingsInternationalB.V.)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5元,由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AKZONobelCoatingsInternationalB.V.)负担。
审 判 长 黄 洋审 判 员 何 敏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思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