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1338号原告成都奇博医亭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号*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艳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作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号*幢*楼***室。
法定代理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天豪,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成都奇博医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博医亭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网络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奇博医亭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明确告知其本案定于2016年9月21日下午13点30分于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
但原告奇博医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成都奇博医亭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