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543号原告: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曾世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若兰,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李玉兰家具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经营者李玉兰,女,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原告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李玉兰家具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吉祥树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庄敬重审判员 唐 蕾审判员 浦智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俞是碧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