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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德德嘉益民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新邵县美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5民初30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德德嘉益民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新邵县美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德嘉益民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新邵县美佳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初30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德嘉益民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白龙村2组。

法定代表人:王应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亚,男,汉族,1966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xx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新邵县美佳超市,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新涟街。

经营者:黄喜能,男,汉族,1970年9月1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沈家村*组*号。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德嘉益民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新邵县美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代理审判员  王巾英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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