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2984号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DKHRETAILLIMITED),住所地Unit60,TheRunnings,CheltenhamGloucestershireGL519NW,UnitedKingdom。
法定代表人:ShaunWills,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沙溪镇日昕服装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刘中虾,女,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龙泉,公民身份号码×××002X。
被告:刘中虾,女,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龙泉,公民身份号码×××002X。
在本院审理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沙溪镇日昕服装店、刘中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DKH零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