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终5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淑娟,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乐市友好眼镜行,住所地:博乐市支好商城*楼。
经营者:周安林,男,汉族,住博乐市北京路兽医站家属楼*号楼*单元***室。
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博乐市友好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博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3日作出的(2016)新27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该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为自愿处分其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本案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