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397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剑青,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则刚,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宏圳发五金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启庆,该司总经理。
被告:冯启庆,系深圳市宏圳发五金电子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宏圳发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冯启庆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原告已预交,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给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周灵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