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民初304号原告崔晓光,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通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安县礼让店乡康利钓具厂,经营场所固安县礼让店乡康家务村。
经营者闫凤贤,男,身份证号为1328267********,住河北省固安县礼让店乡康家务村。
原告崔晓光与被告固安县礼让店乡康利钓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崔晓光的委托代理人李庆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固安县礼让店乡康利钓具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晓光诉称: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可固定盒式失手线”实用新型专利。
2014年12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原告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实用新型名称为“可固定盒式失手线”,专利号为ZL20142042××××.3。
该专利产品使用方便、使用寿命长,投入市场后十分畅销。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生产、销售使用原告上述专利技术产品抢占原告专利产品市场。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可固定盒式失手线”(专利号:ZL20142042××××.3)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被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专利证书;
证据2、专利收费收据;
证据3、专利登记薄副本;
证据4、(2016)津北方证经字第871号公证书;
证据5、公证费发票;
证据6、被告工商信息。
被告固安县礼让店乡康利钓具厂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崔晓光享有专利号ZL20142042××××.3“可固定盒式失手线”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2014年7月30日,授权公告日2014年12月3日。
该专利权利要求1、一种可固定盒式失手线,其组成包括外壳,其特征是:所属的外壳的中心通过螺母和卡扣连接中心固定轴,所属的外壳形状为圆盘形且边缘有弧形凹槽,所述的卡扣通过中心固定轴连接在外壳外侧,所述的中心固定轴连接卷簧,所述的卷簧的外端连接接线盘,所属的线盘连接失手线,所述的线盘与中心固定轴两端由密封胶垫,所述的外壳的出线口处连接活动卡,所述的外壳通过螺丝紧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固定式盒式失手线,其特征是:所述的卡扣为圆形,圆形边缘有两对称的突起,所述的卡扣安装在渔具箱配件,所述的配件中间有中间孔,所述的孔的形状与卡扣形状相匹配,所述的配件四角有圆形小孔,所述的配件安装在渔具箱上。
被告固安县礼让店乡康利钓具厂的经营范围为虾篓、渔漂、渔具、渔护加工、零售。
2016年2月28日,原告崔晓光的代理人崔静文向天津市北方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对其购买商品进行拍照、封存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当天,该公证处的公证员马志华与本处工作人员李元斌与崔静文来到位于天津梅江会展中心bh1397P11549展位,该展位悬挂着标有“bh1397P11549固安县礼让店乡康利钓具厂”的横幅的展位。
申请人的代理人崔静文使用本处提供的数码照相机对上述地点外观设计拍摄照片14张,随后崔静文在该展位购买了“自动收缩失手绳(大号40米)”两个、“自动收缩失手绳(小号20米)”三个,并取得了“发货清单”一张编号为NO.TG032916580045824的,名片一张及产品宣传册各一册。
最后,本公证员及本处的工作人员李元斌与代理人崔静文来到大会服务处,崔静文在大会服务处取得碧海(中国)2016年春季钓具产业博览会会刊一册,申请人的代理人崔静文对上述地点拍摄照片一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本公证员及本公证处工作人员李元斌及申请人的代理人崔静文一同回到本处,由崔静文对其购买物品及所得编号为NO.0045824的“发货清单”,名片,产品宣传册及会刊拍摄照片12张,本公证员及本公证处工作人员李元斌对崔静文购买物品及所得编号为NO.0045824的“发货清单”,名片,产品宣传册及会刊粘贴本处封条,并由崔静文对粘贴封条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5张。
拍摄结束后,本公证员及本公证处工作人员李元斌及申请人的代理人崔静文一同来到天津市和平区南路35号泰达专业冲印公司,由崔静文将其所拍照内容交由该地点工作人员洗印照片一式三套(每套32张)并刻录光盘一式3张,其中两张光盘粘贴本处封条后连同崔静文所购买的商品一同交由崔静文保管,另外一张记载相同内容的光盘存与我处。
经当庭拆封实物比对,公证的自动收缩失手绳,其组成包括外壳,其特征是:所属的外壳的中心通过螺母和卡扣连接中心固定轴,所属的外壳形状为圆盘形且边缘有弧形凹槽,所述的卡扣通过中心固定轴连接在外壳外侧,所述的中心固定轴连接卷簧,所述的卷簧的外端连接接线盘,所属的线盘连接失手线,所述的线盘与中心固定轴两端有密封胶,所述的外壳的出线口处连接活动卡,所述的外壳通过螺丝紧固。
所述的卡扣为圆形,圆形边缘有两对称的突起,所述的卡扣安装在渔具箱配件,所述的配件中间有中间孔,所述的孔的形状与卡扣形状相匹配,所述的配件四角有圆形小孔,所述的配件安装在渔具箱上。
与原告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基本相同。
bh1397、P11549显示为固安县礼让店乡康利钓具厂。
本院认为:原告崔晓光依法享有“可固定盒式失手线”(专利号ZL20142042××××.3)实用新型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固安县礼让店乡康利钓具厂生产、销售的自动收缩失手绳,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侵害了原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因被告不仅是生产商,其销售在实体销售的同时,还在网上销售,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赔偿额酌定16万元为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判决如下:被告固安县礼让店乡康利钓具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崔晓光“可固定盒式失手线”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424719.3)的产品;
被告固安县礼让店乡康利钓具厂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被告固安县礼让店乡康利钓具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崔晓光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6万元;
四、驳回原告崔晓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崔晓光负担1000元,被告固安县礼让店乡康利钓具厂负担3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