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70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锐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杨胜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阳,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诗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柯力森树脂有限公司(原广东锐涂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高江峰,执行董事、经理。
上诉人佛山市锐涂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柯力森树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2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经本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锐涂化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