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203号之一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美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哲科,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美君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