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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美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82民初3203号之一
案件名称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美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吴美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203号之一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美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哲科,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美君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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