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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泰铝业有限公司与王春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1816号
案件名称山东国泰铝业有限公司与王春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春来,山东国泰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18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春来,男,汉族,1969年1月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国泰铝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宋从瑞,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王春来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国泰铝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三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春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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