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549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康松,该公司法务。
被告:廉江市塘蓬镇铭诚不锈钢水塔厂,经营地址广东省廉江市。
经营者黄崇展,男,198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祥明,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廉江市塘蓬镇铭诚不锈钢水塔厂、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计),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