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汪滔。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华科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罗之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娟,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永泉,广东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广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永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海山。
原审被告:深圳市麦凯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冠玮。
上诉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华科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科尔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下称广州沃尔玛公司)、深圳市麦凯莱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麦凯莱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6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大疆公司住地所虽在深圳市,而另一被告广州沃尔玛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依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大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大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大疆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原审裁定没有准确理解“同一诉讼”的含义,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种类的情况下才构成共同诉讼。
因此,民事诉讼并不因原告将多名自然人或法人列为被告即构成“同一诉讼”中的多名被告。
若多名被告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不是同一种类,则不属于“同一诉讼”中的被告,不能依据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来确定管辖。
本案中,华科尔公司将大疆公司与广州沃尔玛公司、麦凯莱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广州沃尔玛公司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大疆公司及麦凯莱制造、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
虽然华科尔公司提供公证书证明广州沃尔玛公司实施了销售行为,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大疆公司实施了制造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两个公司之间有共同侵权的故意。
故广州沃尔玛公司与大疆公司在本案中并无关联,不存在共同的或者同种类的诉讼标的,不构成共同诉讼,不应当列为同一诉讼的共同被告。
因此,原审法院仅凭借广州沃尔玛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即认为对本案有管辖权错误。
二、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符合“两便原则”及“原告就被告”原则。
如前所述,大疆公司不应与广州沃尔玛公司列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退一步说,即使华科尔公司主张大疆公司的制造行为构成侵权,其被控侵权行为地也在深圳市。
同时,大疆公司及麦凯莱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深圳市。
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既便利当事人诉讼,也便利法院行使审判权,亦符合“原告就被告”原则。
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华科尔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华科尔公司以广州沃尔玛公司销售由大疆公司生产、麦凯莱公司经销的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构成共同侵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广州沃尔玛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虽然大疆公司、麦凯莱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但华科尔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原审裁定驳回大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华科尔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公证处出具的(2015)粤广萝岗第18689、18690号公证书显示,华科尔公司在广州沃尔玛公司购买了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商为大疆公司、经销商为麦凯莱公司。
因此,华科尔公司提交的证据初步证明广州沃尔玛公司和大疆公司、麦凯莱公司可能存在共同侵权行为。
大疆公司认为其与广州沃尔玛公司在本案中无关联,不应列为共同被告,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